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08826號函辦理。
四、雲林縣政府105年4月6日府教學二字第1050515870號函辦理。
貳、目的: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
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一)為防止校園霸凌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特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導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其成員含括總務主任、訓導組長、教務組長、輔導人員、導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如附件一)
(三)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任期1年,由校長聘請之。
(四)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
二、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學校穿堂,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排定導護老師擔任早讀及課間加強巡查,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導護日誌。
三、與教育局、警政單位(如轄區吳厝派出所、少年隊、校外會)攜手合作,適時尋求支援網絡。
四、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協助維護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加強本校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
二、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三、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四、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五、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六、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七、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八、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二、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研習,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四、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與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四)有關前第1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通報權責:
(一)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教導處通報,訓導組組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雲林縣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四)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柒、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二、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教導處,教導處訓導組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三、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四、接獲非本校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3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五、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六、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七、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主管機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二、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學生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處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調查程序及處置。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七、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八、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由輔導室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九、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十、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十一、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玖、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當事人對於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懲處不服者,得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拾、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壹、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拾貳、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中。
二、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備查,。
五、設立反霸凌24小時投訴電話(05-5863074)、投訴信箱及在學校網站上連結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
六、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織成員、事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表格(如附件)
拾参、本防制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校長:
附件1
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名冊 |
名稱 | 組成代表 | 工作職掌 |
召集人 | 校長 | 擔任召集人並推展防制校園霸凌全般事務 |
副召集人 | 教導主任 | 襄助召集人各項防制校園霸凌工作執行 |
執行秘書 | 訓導組長 | 受理有關校園霸凌事件及因應小組會議召開及全程掌握事宜。 |
委員 | 總務主任 | 協助所需相關監視系統等設備及調閱影像並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委員 | 教務組長 |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暨與事件相關學生課程調整事宜。 |
委員 | 輔導老師 | 協助調查及釐清校園霸凌事件、加害者及受害者心理輔導與諮商後續事宜。 |
委員 | 教師代表 |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協助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及與家長協調事宜。 |
委員 | 專家代表 | 具防制霸凌相關專業、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員,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委員 | 學生代表 | 協助調查及審理校園霸凌事件。 |
備考: ㄧ、委員採職務擔任,不受人員任、免、調、晉等影響。 二、教師代表由行為人班級導師擔任,若行為人及被霸凌者分屬不同班級,先由行為人班級導師擔任教師代表。 三、會議紀錄撰寫人員順序:依訓導組長、輔導教師順序,依序輪替。 |
(雲林縣吳厝國小)校園事件調查申請書 |
申請人資料 |
姓名 | |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
服務或就學單位與職稱 | | 住居所 | |
連絡電話 | | 申請調查日期 | 年 月 日 時 |
受害人資料 |
就讀學校 | | 班級 | |
申請調查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擬辦: | 校 長 批 示 | |
備考 | 事件編號: |
|
附件2-2
(雲林縣吳厝國小)校園事件反映紀錄單 |
檢舉或通報人 姓名 | | 檢舉或通報人 身份 | |
檢舉或通報 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檢舉或通報 方式 | |
檢舉或通報 事項 | |
事件經過 | |
導師意見 | |
導師簽名 | | 日期 | 年 月 日 |
綜合意見 |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編號000-00號。 □校安事件。 □查無此事。 □檢舉、通報資訊不足。 |
擬辦: | 校 長 批 示 | |
備考 | |
|
附件2-3-1
(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訓導組長○○○ 參加人員詳如簽到單。
壹、 報告事項
一、 主席報告
二、 訓導組報告
貳、 討論事項
敦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研討本事件並指派調查人員。
一、 學務人員
二、 導師代表A
三、 家長代表A
四、 輔導人員
參、 決議事項
肆、 散會
附件2-3-2
(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 出席人員
貳、 列席人員
附件2-4-1
事件編號000-00號
(雲林縣吳厝國小)校園事件受害人訪談紀錄表 |
受訪者基本資料 |
姓名 | | 班級 | |
學號 | | 受訪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訪談內容 |
欺負你(妳)的人是誰 | | 他(她)的班級 | |
那個人對你(妳)做了什麼事 | |
那個人什麼時候開始欺負你(妳) | | 你(妳)前後一共被欺負幾次 | |
那個人在什麼地方欺負你(妳) | | 當時你(妳)心理的感受如何 | |
還有什麼人在現場 | |
其他補充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訪談人 | | 紀錄時間 | |
備考 | 1.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建議應事先告知並邀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
|
附件2-4-2
事件編號000-00號
(雲林縣吳厝國小)校園事件其他關係人訪談紀錄表 |
受訪者基本資料 |
姓名 | | 班級 | |
學號 | | 受訪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訪談內容 |
你(妳)有看過○○○被○○○欺負嗎 | □有 □無 | 什麼時候開始 | |
做了什麼事 | |
你(妳)曾看過幾次 | | 在什麼地方 | |
當時你(妳)心理的感受如何 | | 有向師長說嗎 | |
其他補充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
訪談人 | | 紀錄時間 | |
備考 |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於保密。 2. 建議在校方進行訪談前,應事先告知受訪人之法定代理人知悉,避免產生爭端。 |
|
附件2-4-3
事件編號000-00號
(雲林縣吳厝國小)校園事件行為人訪談紀錄表 |
受訪者基本資料 |
姓名 | | 班級 | |
學號 | | 受訪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訪談內容 |
認識○○○嗎 | □認識 □不認識 | 跟他(她)是何關係 | □同班同學□同校同學 □學長(弟)或學姊(妹) |
討厭他嗎 | □討厭□沒意見 □不討厭 | 是否曾欺負過他(她) | □有 □無 |
簡述你最近跟他在學校互動情形 | |
你為什麼要對他做這個事 | | 總共幾次 | |
在什麼地方 | | 當時你(妳)心理的感受如何 | |
有人參與或看到嗎? | |
其他補充事項。 | |
以上記錄經向受訪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無誤後,使其簽名或蓋章。 受訪者(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訪談人 | | 紀錄時間 | |
備考 | 1.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法定代理人雖非必要在場,然進行訪談前,仍應事先告知並邀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
|
附件2-4-4
(雲林縣吳厝國小)編號○○○-○○號校園事件
調查報告
壹、案由
貳、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參、調查訪談內容之陳述
一、受害人
二、行為人
三、其他關係人
肆、相關物證之查驗
伍、調查結果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2-5-1
(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訓導組長○○○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調查人員報告
(一)案由
(二)調查報告
三、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此項非必要之程序,各校得視狀況安排或由調查人員代為報告)
四、雙方學生法定代理人補充說明事項(此項非必要之程序,各校得視狀況安排)
(一)受害學生法定代理人
(二)行為學生法定代理人
(若有到場發言,於發言完畢後離席,不得參與後續討論)
貳、討論事項
一、學務人員
二、導師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輔導人員
参、確認結果及建議事項
一、確認結果
二、建議事項
(一)行政建議
(二)其他建議
肆、主席結論
伍、散會
附件2-5-2
(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出席人員
貳、列席人員
参、雙方學生法定代理人
附件2-6
(雲林縣吳厝國小)編號000-00號
校園事件確認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您好:
壹、 依據本校 年 月 日「(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第○次會議」,確認本事件為○○○○事件,其中○人同意、○人不同意。
貳、 (說明確認結果原因。)
參、 檢附本校編號000-00號校園事件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如有疑義,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填具校園事件申復書(如附件○)或到校以言詞之方式向學校提出申復。
(雲林縣吳厝國小) 敬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2-7
(雲林縣吳厝國小)校園霸凌事件申復書
申請人 | □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 □行為人 □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 |
申復事由 |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結果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 □本事件前於 年 月 日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因對結果不服,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爰向貴校提出申復。 □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
姓名 |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電話 | | 服務單位 | | 職稱 | |
住居所 | |
申復理由 | |
相關證據 |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復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單位 | 單位名稱 | | 收件人員 |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 接獲申復時間 | 年 月 日 午 時 |
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
備 註 | 1.委任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 2.本申復書填寫完畢後,應影印1份於申請人留存。 3.上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規定,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4.文本申復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者,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
謹陳 (雲林縣吳厝國小)
中華民國105年 月 日
附件2-8-1
(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申復會議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時 會議地點:○○○○○
主席:○○○校長 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如簽到單
紀錄:訓導組長○○○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會議目的、出席人數及議程)
二、申復案由報告
三、申復事項說明
(針對申復人所提申復事由說明)
貳、討論事項
(因應小組成員討論申復事由是否成立)
参、確認結果及理由
一、確認結果
二、確認理由
肆、主席結論
伍、散會
附件2-8-2
(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申復會議簽到單
會議時間: 年 月 日
會議地點:
壹、出席人員
貳、列席人員
附件2-9
(雲林縣吳厝國小)編號000-00號
校園事件申復結果通知書
貴家長或○○○同學您好:
壹、依據本校 年 月 日「雲林縣吳厝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會議」,確認本事件申復事由○成立,其中○人評估理由成立,○人評估理由不成立。
貳、如不服本小組申復決議之結果(請敘明評估之理由。),得依各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 起申訴,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雲林縣吳厝國小) 敬啟
中華民國105年 月 日
附件3
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
學校:雲林縣吳厝國小 通報序號: 檢視時間:105年 月 日
項次 | 檢視項目 | 檢視結果 | 審核意見 | 相關規定 |
1 | 是否完成校安通報初報?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一條 |
2 | 是否於受理申請後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一條 |
3 |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是否符合組成規定(各成員至少1員)?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條 |
4 | 學校調查時是否給予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五條 |
5 |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決議結果是否完成校安通報續報?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一條 |
6 | 調查過程中,是否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四條 |
7 | 當事人為未成年時,調查或參加會議是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陪同?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五條 |
8 | 是否宣導參與本案調查相關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五、十六條 |
9 | 學校是否對行為人及被行為人實施專業輔導?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九條 |
10 | 學校是否於受理調查申請之次日2個月內處理完畢?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一條 |
11 | 是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二條 |
12 | 是否告知雙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對調查結果不服時可採取之救濟程序? | □是 □否 |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一條 |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 長:
附件4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 責任 |
l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傷害。 l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l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l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l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任 性質 | 行為 態樣 | 法律責任 | 備註 |
刑罰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民事 侵權 |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行政罰 |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附件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自我檢核表
學校:雲林縣吳厝國小 檢視時間:105年 4 月 26 日
項次 | 檢視項目 | 檢視結果 | 說明 |
1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是否依規定陳核 | ▓是 □否 | 依據教育部101年07月26日 臺參字第1010134591C號令 |
2 | 學校是否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是 □否 | 需陳核校長核定 |
3 | 學校是否成立霸凌因應小組 | ▓是 □否 | 應包含校長、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表(至少各1位) |
4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校園安全規劃 | ▓是 □否 | |
5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 ▓是 □否 | |
6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校園霸凌防制政策宣示 | ▓是 □否 | |
7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校園霸凌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 ▓是 □否 | |
8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校園霸凌申請調查程序 | ▓是 □否 | |
9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校園霸凌調查及處理程序 | ▓是 □否 | |
10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校園霸凌申復及救濟程序 | ▓是 □否 | |
11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禁止報復警示 | ▓是 □否 | |
12 | 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內容是否包含隱私保密 | ▓是 □否 | |
13 | 是否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中 | □是 ▓否 | 本校無學生手冊 |
14 | 是否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中 | ▓是 □否 | 定於105學年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
15 | 是否設置校園霸凌申訴信箱 | ▓是 □否 | 請於學校網站首頁設置校園霸凌申訴信箱 |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