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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吳厝國小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2年8月30經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

二、 雲林縣國中小辦理學生獎懲實施作業流程。

貳、目的:強化學校法治教育,培養學生公民素養,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營造正向開明友善校園。 

參、辦理單位:

一、 承辦單位:本校教導處

二、 協辦單位: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導師。

肆、學生獎懲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 比例原則

(一)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二)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三)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 個別差異原則: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七)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四、 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五、 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六、 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伍、本校辦理獎懲的方式分為獎勵、輔導及懲罰,其獎懲基準表另訂之。

陸、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 師長口頭嘉勉或公開場合表揚。

二、 頒發獎狀或榮譽獎章。

三、 頒發獎品或獎金。

四、 榮譽護照點數嘉獎。

五、 其他適當之獎勵。

柒、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以糾正,並得採取下列適當的輔導措施: 

一、  勸導改過、口頭訓誡。

二、  榮譽護照點數扣點。

三、  適當調整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四、 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 輔導學生反省道歉。

六、 輔導學生修復或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七、 其他適當輔導措施。

捌、獎懲辦理方式:

一、 依獎懲實施作業流程(如附件1-11-2)辦理學生獎懲事項及程序。

二、 組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學生特殊獎懲事件。

三、 導師登錄學生獎懲紀錄

玖、學生獎懲辦理程序:

一、 嘉獎或警告:

1. 每位教職員工對學生優良行為或不良行為,皆可在學生榮譽護照上簽名註記,由訓導組彙整,送交教導主任核定。

2. 如有違規行為,屢勸屢犯,則請個案學生書寫「雲林縣吳厝國小學生書面糾正通知書」(如附件3)

二、 特殊事件:(如附件4)

3. 由教導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老師並提供意見。

4.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未經議決不得為之。

5. 陳請校長核定後,以書面知會家長獎懲結果。

前項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重新審議,對獎懲會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維持原獎懲措施或作成其他獎懲措施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壹拾、學生獎懲紀錄之登錄:由導師登錄

壹拾壹、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組織設置、任務及運作注意事項如下:

一、  獎懲會組織之設置(如附件2):

(一)獎懲會設置委員5人,由校長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員重複。

(二)成員應包含:

1. 行政人員代表2人: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2. 教師代表1人:由教師選(推)舉之。

3. 家長代表1人。

4. 學生代表1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獎懲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ㄧ。

(三)以上人員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重複,均為無給職,任期以學年度為單位,期滿得續聘之。

(四)獎懲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行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教導主任為獎懲會之召集人,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

獎懲會會議由教導(教導)主任召集之。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獎懲會組織之任務:

(一)  審議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  審議學生特別事件處置等重大獎勵及懲處事件。

(三)  議決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宜。

(四)  確認獎懲決定書

三、  獎懲會運作注意事項:

()獎懲會應做成決議,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後,教導處做成獎懲決定書,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輔導老師、導師,並告知救濟管道。

()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視處理需要,邀請當事人、家長、學校相關人員、教師代表列席。

()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度傷害。

()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應秉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議處單位、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壹拾貳、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報教育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承辦:                    主任:               校長:


附件1-1雲林縣吳厝國小辦理學生獎勵實施作業流程.pdf 

附件1-2雲林縣吳厝國小辦理學生懲罰實施作業流程.pdf

附件2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名單.pdf 

附件3雲林縣吳厝國小學生書面糾正通知書.pdf

附件4雲林縣吳厝國小學生特殊事件獎懲決定書.pdf